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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产生办法
2017-10-29 09:32  

第一条 学位分委员会由9人组成。委员由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学术水平高、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年龄不超过60岁的教授、副教授且具有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的教师担任。

第二条 学位分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党政联系办公会审议通过,报宁夏大学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备案。学位分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条 学位分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席1名,经主席提名,由学院具有教授职称的硕士生导师担任。分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研究生工作秘书兼任。

第四条 学位分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挂靠在学院教研办。学位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主席提名,由1名研究生导师担任。

第五条 学位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在任期内变更;委员在任期内因退休、离职、工作调整或离开学校岗位满1年以上者,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提出更换人选,经学院党政联席办公会议通过,报宁夏大学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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