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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2015-06-05 00:00  

宁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制定宁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以宁夏大学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为依据。

第二章申请范围与申请条件

第一条凡取得宁夏大学正式学籍、已注册且学满一年的硕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延期毕业研究生不在申请范围内。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不能参加国家奖学金申请:

(一)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三)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者。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思想品德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有团队协作精神和合作意识。

(二)学习成绩

学习成绩优异(学位课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根据总分从高到低排序,第一名记分1.6分,依次第减0.2分);

(三)科研能力

1.硕士研究生在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最新核心期刊目录为准)及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第一作者记分3分,第二作者记分2分,多篇可累加。根据分数排名,从高到低推荐申请人2人。

2.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其成果须为读硕期间所取得,以国家奖学金评审截止日已取得原件为准,用稿通知不予采信。第一署名单位为宁夏大学。

第五条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再次申请国家奖学金,其成果须为获奖后的新成果。

第六条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与研究生研究方向一致的论文,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同一篇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或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计算科研成果。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以宁夏大学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为依据。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七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院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八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九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分管研究生副院长、研究生秘书、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者),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评审委员会名单需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学院评审委员会委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认真审阅、核实评审材料;

(二)发现与参评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有其它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况,应当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评审过程中,如评审对象为自己所指导的研究生,也应回避;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如果发现评审委员违背应担职责,则取消其委员资格;受此影响的获奖名单需由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自愿申报、差额评审、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符合本实施细则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优秀事迹说明、成绩单及相关支撑材料。推荐意见一般应由导师填写。

第十三条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经充分讨论,认真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予以表决,评审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确定拟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学院评审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应填写《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十五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在读阶段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并给与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考虑学院实际,在学校规定的科研能力条件〔硕士研究生在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最新核心期刊目录为准)及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不能满足名额的情况下,硕士研究生在中文期刊(一般刊物)发表与研究生研究方向一致的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第一作者记分1分,第二作者记分0.5分,多篇可累加。根据分数排名,从高至低推荐。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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