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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2017-10-29 09: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和《宁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稿)》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用于奖励我院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优秀在校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达。学校根据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规模分配研究生奖学金名额。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风端正。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其成果须为在读期间所取得,第一署名单位为宁夏大学。

第八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九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国家奖学金申请:

(一)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三)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四)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组织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需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任主任,成员包括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研究生秘书、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者),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导师代表不少于3人,研究生代表1人。评审委员会名单需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学院评审委员会委员与申请者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四章 评审细则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采用业绩评分考核与评审委员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业绩评分标准如下:

(一)思想品德,无违记现象加10分;

(二)学习成绩,成绩合格且学业成绩平均分95分(包括95)以上加10,90-94分加8分,85-89分加6分,80-84分加4分,75-79分加2分,70-74分加1分;

(三)英语成绩,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加4分,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加6分;

(四)专业科研能力:发表核心论文第一作者加10分(与导师联合发表核心论文按第一作者算),核心第二作者加6分;一般刊物第一作者加3分,一般刊物第二作者加1分;主持校级科研项目一项加6分,校级创新项目参与人加2分;主持院级科研项目加3分,参与院级科研项目加1分;参加校外学术论坛提交论文并获得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及优秀奖加1分。

(五)获奖情况:国家级奖加20分(一等奖加20分,二等奖加15分,三等奖10分),省部级奖加15分(一等奖15分,二等奖10分,三等奖5分),厅局级奖加10分(一等奖10分,二等奖7分,三等4分),校级奖加6分(一等6分,二等奖4分,三等2分),院级奖加4分(一等奖4,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

(六)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加3分,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加2分;校级优秀党员干部加3分,院级优秀党员干部加2分,同等条件下学生干部优先;

第十七条 根据评分标准排序,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评议,确定拟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并公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自愿申报、差额评审、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优秀事迹说明、成绩单及相关支撑材料。推荐意见一般应由导师填写。

第二十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评审,确定拟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报送研究生院,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应填写《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二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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