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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2017-10-29 09: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是面向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设立的奖项,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13]219号)、《宁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为做好宁夏大学2017-2018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现结合我院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原则,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申请范围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不能参加学业奖学金申请:

(一)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三)考试作弊或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者;

(四)有一门及以上课程成绩不合格者;

(五)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者;

(六)一学期无故缺课10学时以上者;

(七)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八)延期毕业者。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与社会实践。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者,其成果须为在读期间所取得,以学业奖学金评审截止日已取得原件为准,用稿通知不予采信。第一署名单位为宁夏大学。

第八条 已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再次申请学业奖学金,其成果须为获奖后的新成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学院每年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和名额指标由学校下达。当年入学的研究生如无重要奖励和成果,一般不能评一等奖学金,获得奖学金名额原则上不少于总名额的50%;学院根据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所下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负责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分管研究生副院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研究生秘书、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学业奖学金者),成员7人,其中导师代表不少于2人,研究生代表1人。评审委员会名单需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学院评审委员会委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认真审阅、核实评审材料;

(二)发现与参评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有其它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评审过程中,如评审对象为自己所指导的研究生,也应回避;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四)如果发现评审委员违背应担职责,则取消其委员资格;受此影响的获奖名单需由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五章 评审细则

第十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采用业绩评分考核与评审委员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业绩评分标准如下:

(一)思想品德:无违记现象加10分;

(二)学习成绩:成绩合格且学业成绩平均分95分(包括95)以上加10,90-94分加8分,85-89分加6分,80-84分加4分,75-79分加2分,70-74分加1分;

(三)英语成绩: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加4分,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加6分;同等条件下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者优先;

(四)专业科研能力:发表核心论文第一作者加10分(与导师联合发表核心论文按第一作者算),核心第二作者加6分;一般刊物第一作者加3分,一般刊物第二作者加1分;主持校级科研项目一项加6分,校级创新项目参与人加2分;主持院级科研项目加3分,参与院级科研项目加1分;参加校外学术论坛提交论文并获得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及优秀奖加1分。

(五)获奖情况:国家级奖加20分(一等奖加20分,二等奖加15分,三等奖10分),省部级奖加15分(一等奖15分,二等奖10分,三等奖5分),厅局级奖加10分(一等奖10分,二等奖7分,三等4分),校级奖加6分(一等6分,二等奖4分,三等2分),院级奖加4分(一等奖4,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

(六)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加3分,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加2分;校级优秀党员干部加3分,院级优秀党员干部加2分,同等条件下学生干部优先;

(七)所有提交的成果和获奖证明有效期为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

第十四条 根据评分标准,二、三年级按打分排序,一年级根据名额分配按入学成绩排序,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拟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及等次并公示。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按照“自愿申报、差额评审、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符合本实施细则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学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七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经充分讨论,认真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予以表决,评审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确定拟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后报送研究生院,且同时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硕士研究生学为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十九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附 则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1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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