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共青团推优入党及发展对象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04-16    浏览次数:

宁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共青团推优入党及发展对象工作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党团血脉联系的组织依托。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向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加强对共青团员政治引领的重要政治职责,明确学院党、团组织在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方面的工作细则,根据《宁夏学校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结合我院共青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推优”工作应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院团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推动将“推优”工作纳入学院党委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学院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推优工作。学院内各团支部应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真正把团员中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组织,定期分析“推优”工作,每年向学院党委和学院团委报告“推优”工作的重大情况和工作建议的报告。学院团委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夯实“推优”工作基础,加强各级团干部教育培训,帮助班级团支部团干部通过集中培训和个人自学等方式,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规范“推优”程序,强化培养过程,提高“推优”能力。

第三条 学院内各团支部应当把“推优”作为一项经常性重 要工作,认真落实中组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中“ 28 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的要求。各团组织既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成为党的发展对象,也可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章 推荐对象和推荐条件

第四条 年满 18 周岁具有学校在读学籍的优秀共青团员,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优先由团组织推荐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 推荐对象应有 1 年以上的团龄各团支部“推优”工作原则上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推优的比例根据学院党委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每次推荐有效期 2 年

第六条 “推优”的具体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上先进。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高扬理想信念旗帜,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对党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违背党中央精神的错误言行,积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坚持传播党的政策主张,主动面向身边青年开展思想引领工作。

(二)道德品行上先进。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积极锤炼高尚品格,践行和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主动注册成为志愿者,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用知识和爱心热情服务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坚定理想信念、脚踏实地甘于奉献积极联系青年,热心帮助他人。

(三)发挥作用上先进。励志勤学、敏于求知、热爱劳动,身健康“推优”人选近一学年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 30% 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大一新生可组织专项测试突出政治素质和社会实践将学生思政考评成绩和参与假期“三下乡”“返家乡”“扬帆计划”“向社区报到” 等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表现以及“创青春”“挑战杯”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等创新创业表现作为“推优”的重要参考依据积极主动完成团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在团员青年中起到表率作用

(四)执行纪律上先进。积极向共产党员标准看齐,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作表率。模范遵守团章团纪,认真执行团的决议,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带头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的;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的;不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列为“推优对象。

第八条 学院团委以及各团支部加强团员日常教育,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充分利用好“三会两制一课” “青年大学习” “学习强国”“主题团日活动” 等活动载体,组织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 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团员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不积极参加上述活动的团员原则上来说不得优先列为“推优”对象。

第九条 建立党、团组织联合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机制。学院团委应配合学院委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开展每半年一次的考察,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党委党组织提出意见建议;对经过 1 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推优”大会产生党的发展对象推荐人选。

第十条 加大对“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以下简称“青 马工程”)学员的培养力度,积极推荐优秀“青马工程”学员作党的发展对象“青马工程”学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期间参加的理论学习、社会实践等课程应当记入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材料中。

第十一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优先进行推荐:

(一)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青年五四奖章”“优秀共青团”“向上向善好青年”等表彰奖励者;

(二)在爱国奉献、道德弘扬、科技创新、自主创业、志愿公益、民族团结等方面有突出的事迹或成就,能够起到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榜样作用者;

(三)在自治区级及以上大学生课外科技学术作品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科技文化艺术节、体育竞赛及美育劳育类、科技创新创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第十二条 凡受到学校(院、系)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以及专业课程不合格者,一年内不予“推优”凡已列为“推优”对象后受到学校(院、系)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以及课程不合格者取消“推优”资格

 

 

第三章 “推优”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学院团支部提出召开“推优”大会申请学院团委批准同意后,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学院团委负责对“推优”工作进行现场指导,并对“推优”过程监督考核,确保“推优”工作标准严格、流程规范。

第十四条 “推优”大会的流程是:

(一)清点参加“推优”大会的团员人数,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方可进行。

(二)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符合“推优”条件的候选人情况。

(三)候选人从思想政治、道德品行、作用发挥、执行纪律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重点介绍入党动机和接受培养教育的体会认识。        

(四)参会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以上的候选人进入考察环节。

(五)团支部委员会对推选出的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不唯票,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组织意见,形成书面材料 

(六)“推优”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上级团组织反映。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上级团组织审核。

第十六条 学院团委审核团支部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进一步考察。对符合条件的汇总“推优”情况说明以及考察材料等向学院党委推荐。

第十七条 学院团委具有推荐建议资格对兼任学院团委副书记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的学生团员、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以及综合表现优异的学生团员,可向所在团支部推荐建议,客观公正酝酿审核的基础上,决定是否纳入推优入党人选。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推优”工作过程中,严禁亲亲疏疏、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于出现违反纪律的团员取消其“推优”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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