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硕士生导师选聘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强化导师岗位意识,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宁夏大学硕士生导师选聘及招生资格规定(试行)》(宁大校发(2014)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导师选聘
第二条硕士生导师的选聘,以研究生教育工作岗位的需要为前提,实行聘任制。
第三条硕士生导师由学位点选聘,教师申请选聘的专业必须与本人正在从事研究的专业及学院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相一致。
第四条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即具备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
一、政治素质合格,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道德优良。
二、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且与学院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相一致。
三、40(含40)周岁以下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50(含50)周岁以下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
四、应原则上至少完整主讲过两个学年度1门本专业的硕士生课程。
第五条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重点在专业学位范围内并与我院相关教学科研有稳定的科研或教学合作关系的单位内选聘。
第六条选聘办法与程序
一、硕士生导师的选聘每年一次,一般安排在4月份进行。
二、申请人填写《宁夏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聘任资格申请表》。
三、申请人应有两名以上所申请学科、专业学位点现任硕士生导师推荐。
四、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选聘细则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以不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同意者为通过。学院将选聘结果报研究生院,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予以公布。
第七条硕士生导师任期为三年,三年后须重新审核。学院对硕士生导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提出对硕士生导师进行调整的意见。
第三章其他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申请。
一、因出国、健康等原因无法实际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二、未完整主讲过两个学年度1门本专业的硕士生课程。
三、不接受学院安排的研究生教学或指导任务者。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
第九条本规定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宁夏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及《宁夏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同时废止。
201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