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强化导师岗位意识,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宁夏大学硕士生导师选聘及招生资格规定(试行)》(宁大校发(2014)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招生资格认定
第二条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的认定遵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有进有退、竞争上岗”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凡拟在下一学年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导师均需进行招生资格认定,通过认定者方可安排招生。
第四条硕士生导师的招生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五条校内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
一、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应原则上至少完整主讲过两个学年度1门本专业的硕士生课程,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应至少完整主讲过两个学年度1门本专业学位硕士生课程。
二、本人目前实际可支配的科研经费能满足和保证研究生的培养需求。
三、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且与学院学科专业建设相一致。
四、近三年来科研成果满足以下条件其中两项:
(一)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学校科研处认定的、北大核心期刊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含2篇)以上。
(二)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SCI收录1篇(含1篇)以上。
(三)主编、副主编或参编(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1部公开出版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著作。
(四)以主要完成人身份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1项(含1项)以上(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五)申请教师须主持厅局级(含教育工委思政专项)以上课题1项(含1项)以上。
(六)主持的横向课题到校经费5万元以上。
第六条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基本条件为:
一、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高声誉,并经行业协会或其它相关单位推荐的人员。
二、近三年来科研成果达到本文件第五条第四款的条件。
第三章招生申请及审核办法
第七条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认定工作每年5月份启动,6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申请。申请人向学位点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学院审核。学院制定不低于学校基本条件的实施细则,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
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定并确定拟招生导师名单,报送研究生院。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对各培养单位拟招生导师名单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四章其他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一年招生资格,不予认定。
一、因出国、健康等原因无法实际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二、未按规定缴纳研究生培养经费。
三、上一年度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国家、自治区或学校组织的质量抽检中结果不合格。
四、学校学位委员会认定本人或指导的研究生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
第九条本规定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宁夏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及《宁夏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同时废止。
2014年8月31日